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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吴肖肖诉苟彭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肖肖,苟彭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202号原告吴肖肖,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苟彭涛,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吴肖肖诉被告苟彭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吴肖肖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肖肖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肖肖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肖肖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0一六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