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民申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瑜华、郑松谋与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瑜华,郑松谋,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瑜华,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序耿,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松谋,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序耿,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东湖街金鑫集团大厦十六楼。法定代表人:庄少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桦清,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美停,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瑜华、郑松谋与被申请人福建金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鑫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瑜华、郑松谋申请再审称:(一)无论是一审法院调取的《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函(2014)180号”复函》、还是二审法院调取的《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函(2015)174号”复函》,又或是张瑜华、郑松谋提供的《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丰泽分局”泉国土资丰信处字(2015)03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均明确载明本案是因金鑫集团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导致诉争房屋至今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但一、二审法院刻意曲解上述几份文件,断章取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二审法院依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函(2014)180号”的复函》、《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函(2015)174号”复函》中的”我市尚未出台有关经营性地下空间权相关政策”为由判决张瑜华、郑松谋败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未出台相关解决措施并不能免除金鑫集团擅自变更约定私自建造而导致无法办证的过错责任,即违约责任。金鑫集团仍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办证义务直至其履行完毕应负的协助办证义务之日止。如前所述,本案无法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错责任在于金鑫集团擅自变更约定私自建造。但一、二审法院却以泉州市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为由,驳回张瑜华、郑松谋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金鑫集团提交意见称:(一)张瑜华、郑松谋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不在金鑫集团,实际是因泉州市尚未出台有关经营性地下空间权的相关政策,导致办证不能,故过错不在于金鑫集团。1.根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麦德龙国贸商城地下店面办理分户土地证的复函》[泉国土资函(2014)180号]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泉国土资函(2015)174号]可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优惠政策”。而具体到本案诉争的商铺,金鑫集团是在2006年9月9日取得泉国用(2006)2006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是在[闽政办(2014)134号]文下发之前取得的,故不适用[闽政办(2014)134号]文。而泉州市又未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导致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分户登记,故过错不在金鑫集团。2.《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泉国土资丰信处字(2015)03号]载明:”可根据售房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要求项目业主......为你办理地下店面分割土地证”,这并未明确表示诉争的商铺已经可以办理分割土地证,仅仅表明张瑜华、郑松谋可要求金鑫集团向泉州市国土局申请补办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并不能证明是因金鑫集团的原因导致张瑜华、郑松谋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诉争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3.金鑫集团开发建设诉争商铺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合法的建筑,不存在张瑜华、郑松谋提出的私自开发建设现象。金鑫集团二审提供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文件[泉规(2008)130号]及A区地下室平面图来证明建设合法,A区地下室平面图体现2009年8月19日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原则同意A区地下室设计为自由分割店面,故金鑫集团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张瑜华、郑松谋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店铺目前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因金鑫集团原因所致。《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函(2014)180号”复函》、《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函(2015)174号”复函》均明确,讼争店铺所属的建设项目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该文件精神,须待市政府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后才能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因此,讼争店铺在泉州市政府制定相应措施之前尚不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张瑜华、郑松谋无法在讼争店铺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政策原因所致,非金鑫集团过错导致。张瑜华、郑松谋有关金鑫集团过错原因导致无法办证的再审申请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瑜华、郑松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