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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世兰,李存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876号原告:申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