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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祖明与黎志、王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明,黎志,王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917号原告李祖明,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黎志,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王学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李祖明诉黎志、王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明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祖明负担。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