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祖明与黎志、王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明,黎志,王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917号原告李祖明,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黎志,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王学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李祖明诉黎志、王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明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祖明负担。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