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38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汤龙贞与被告张海秋、肖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龙贞,张海秋,肖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869-2号原告:汤龙贞被告:张海秋被告:肖洪涛原告汤龙贞与被告张海秋、肖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汤龙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龙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龙贞撤诉。案件受理费847.00元,减半收取计423.50元,保全费440.00元,合计863.50元,由原告汤龙贞负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