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马万良与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659号原告:某某,男,回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宁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某某起诉被告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某某提出对被告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某承担。审判员 潘志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