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瓦房店市华夏自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华夏自选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84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华夏自选超市,住所地瓦房店市。经营者毛兆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瓦房店市华夏自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