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与郭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郭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679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吉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婧。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郭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陆嘉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昀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