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刘建国、高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芬,刘建国,高艳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754号原告张秀芬,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被告刘建国,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艳萍,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张秀芬与被告刘建国、高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秀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芬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芬对被告刘建国、高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