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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闫善云与金春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善云,金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9执67号申请执行人闫善云,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林场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金春玉,女,1963年12月出生,鲜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法执行闫善云申请执行金春玉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闫善云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鹤北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国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世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