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鹏申请认定潘素容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潘素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民特52号申请人:王鹏,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潘素容,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理人:潘玉容,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王鹏申请认定潘素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鹏称: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潘素容系母子关系,潘素容于2016年2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至今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2016年5月17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潘素容被诊断脑外伤所致昏迷状态,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潘素容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王鹏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素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王鹏为潘素容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潘素容的代理人潘玉容称: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潘素容系母子关系。潘素容的父母已经去世,其丈夫因交通事故已经去世,潘玉容系潘素容的姐姐。潘素容因交通事故致昏迷状态,无法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王鹏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鹏系被申请人潘素容与王盛杰之独生子,被申请人潘素容的父母均已去世。2016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潘素容与其夫王盛杰一同发生交通事故,王盛杰于事故发生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被申请人潘素容因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昏迷至今。2016年5月17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潘素容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昏迷状态,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素容因车祸所致脑外伤至今处于昏迷状态,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主观愿望和要求,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潘素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鹏为潘素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诗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