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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徐某与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徐某,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446号原告:孙某甲。原告: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原告孙某甲、徐某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2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原告徐某死亡,其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应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其起诉;二、原告徐某的案件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