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徐某与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徐某,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446号原告:孙某甲。原告: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原告孙某甲、徐某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2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原告徐某死亡,其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应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其起诉;二、原告徐某的案件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