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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肖雷与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雷,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肖雷,男,汉族,1990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阳明,该公司总经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新01民终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90.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肖雷补缴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期间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