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4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易红与陈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红,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易红,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陈菊,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易红诉陈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菊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陈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光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