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艳秋与吴龙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秋,吴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8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周艳秋。被执行人吴龙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龙会名下的位于XX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