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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万琼与王士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琼,王士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554号原告卢万琼,发。被告王士高。卢万琼与王士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卢万琼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万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万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万琼永承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