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万琼与王士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琼,王士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554号原告卢万琼,发。被告王士高。卢万琼与王士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卢万琼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万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万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万琼永承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