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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与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368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315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广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