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洁与郑海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洁,郑海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102号之一原告:马洁,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盛,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炳,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马洁与被告郑海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