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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洁与郑海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洁,郑海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102号之一原告:马洁,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盛,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炳,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马洁与被告郑海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