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魏小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小平,无职业。2015年10月15日,因非法持有法轮功制造生产设备及宣传物品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科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小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小平及其辩护人张科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接随州市公安局对法轮功人员统一清查的活动通知后,对被告人魏小平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5号三单元301室的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书籍、宣传手册、光碟和印刷设备。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照片、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魏小平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魏小平辩称: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和犯罪。起诉书指控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实的,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大法教人真善忍,我通过修练身体变好了,对社会和国家都有好处。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魏小平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被告人修练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2、被告人魏小平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魏小平没有组织和利用任何的邪教组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破坏法律的行为,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3、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被告人魏小平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客体。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里并没有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说的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并没有指出是法轮功的宣传��,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被告人作为普通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4、被告人魏小平的行为体现不出任何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他人的生命、财产、自由造成损失,也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综上,被告人魏小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接到随州市公安局对法轮功人员统一清查的活动通知后,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魏小平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5号三单元301室的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魏小平制作的大量法轮功宣传书籍、宣传手册、光碟等宣传物及装订制作工具。其中包括法轮功原字章1枚、“九评共产党”238本、法轮功书籍87本、“明慧期刊”37本、“明慧周刊”44本、“正见周刊”30本、“明慧期刊”半成品29份、“九评共产党”半成品134份、反宣单282张、反宣传单420份、法轮功教学光盘24张、反宣光碟50本、神韵晚会光盘244片等及彩色打印机2台、台式电脑1台、手机4部、移动硬盘1个、电话卡30张、切纸机2台、订书机16盒等物品。同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因魏小平非法持有法轮功制造生产设备及宣传物品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将其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书证:(1)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说明本案案件来源。(2)被告人魏小平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信息。(3)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办案经过、情况说明二份,证实东城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0月15日在魏小平家中检查时,现场搜出大量法轮功书籍、宣传单、宣传手册、光碟和印刷设备,于是民警将魏小平传唤至东城派出所询问。(4)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扣押清单,显示从魏小平家中扣押的物品有:“九评共产党”238本,法轮功书籍43本,“明慧期刊”37本,“明慧周刊”44本,“正见周刊”30本,神韵晚会光碟244片,“宝方”牌手机1个,“技嘉科技”牌电脑主机1台,“联想”牌手机3个,“威刚科技”牌U盘2个,移动硬盘1个,电话卡30张,“法轮功”原字章1枚,“法轮功”书籍44本,切纸机2台,订书机1台,热风枪1台,封口机1台,“佳能”彩色打印机2台,硒鼓5台,感光鼓11个,“明慧期刊”半成品27份,“九评共产党”半成品134份,“明慧期刊”第69期20份,“明慧期刊”双月刊半成品2份,不干胶反宣单282张,市委、市政府及市机关反宣电话单16张,“明慧网”期刊双月刊半成品1份,“法轮大法”书籍封面35张,“法轮功”教学光盘24张,反宣传单420份,反宣光盘50张。该证据证实民警在魏小平家中搜出大量法轮功书籍、宣传单、宣传手册、光碟和印刷设备的情况。(5)曾公(东)行决字(2015)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魏小平因非法持有法轮功制造生产设备及宣传物品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证人陈某(魏小平丈夫)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魏小平一直在学习法轮功,她也知道我对此非常反感,所以趁我上班不在家的时候总是搞法轮功宣传,并将关于法轮功的物品都放在我家阳台的储藏室中,钥匙由她保管。该证言证实了魏小平开展法轮功宣传活动及储藏室物品属魏小平所有的情况。3、从魏小平家中扣押的法轮功相关物品照片。证实民警在魏小平家中搜出大量法轮功相关物品的情况,该证据与扣押清单能相互印证。4、检查、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依法在魏小平家中检查时,在其房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物品及制作工具,其中包括法轮功宣传书籍1552本,后经勘验,在魏小平房中查获的手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中均发现大量涉及法轮功宣传文件。5、被告人魏小平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法轮大法好,真善忍,你们不要被谎言欺骗了,我劝你们退党保平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均已明确规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决定予以取缔,而被告人魏小平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家中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书刊、宣传单、光盘,宣传邪教,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小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魏小平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魏小平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法律实施的客体;魏小平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小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二、对公安机关从魏小平家中查获扣押的“法轮功”书刊、光碟、宣传单、手机、电脑、移动硬盘及制作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盈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