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正东与陈东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东,陈东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465号原告:黄正东,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孙丽丹,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之妻。被告:陈东鸣,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东诉被告陈东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正东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缪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