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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457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原告张伟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