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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卜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卜国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71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负责人:陶志刚,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赛,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国栋,男,1963年6月3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卜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354859.96元的财产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卜国栋银行存款354859.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