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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佳诉何磊装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何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054号原告:郑佳,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郑佳与被告何磊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郑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郑佳负担。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