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佳诉何磊装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何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054号原告:郑佳,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郑佳与被告何磊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郑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郑佳负担。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