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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云专、孟彩花与被执行人孙继林、刘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专,孟彩花,孙继林,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专。申请执行人:孟彩花。被执行人:孙继林。被执行人:刘桂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专、孟彩花与被执行人孙继林、刘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继林、刘桂香应腾还申请执行人刘云专、孟彩花的云玉红招待所房屋系沈文有所有,申请执行人刘云专、孟彩花向沈文有承租云玉红招待所房屋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被执行人孙继林、刘桂香,因申请执行人刘云专、孟彩花未支付沈文有房屋租金,在本案申请执行前,云玉红招待所房屋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被房主沈文有强制收回及占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1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