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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凡旺、黄冬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孔凡旺,黄冬娥,孔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民初1138号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明丰,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家住贵溪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毕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旺,男,51岁。被告:黄冬娥,女,49岁。被告:孔涛,男,27岁。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与被告孔凡旺、黄冬娥、孔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明丰、被告孔凡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冬娥、孔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凡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8800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止,以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冬娥、孔涛对孔凡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孔凡旺、黄冬娥抵押在原告处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被告孔凡旺、黄冬娥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孔凡旺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被告黄冬娥、孔涛分别就被告孔凡旺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孔凡旺、黄冬娥以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产权证为:20××44),以房产的价值对其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孔凡旺催收还款并要求被告黄冬娥、孔涛承担担保责任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具状诉至法院。被告孔凡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并非不想还款,只是因为亏损所以暂时拖欠,原告公司不应该起诉。被告黄冬娥、孔涛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孔凡旺承认原告广信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广信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广信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孔凡旺出借款项共计2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孔凡旺未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该违约金应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止,共计人民币42476.71(200000元×24%/年÷365天/年×323日)元。被告黄冬娥、孔涛与广信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孔凡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被告孔凡旺、黄冬娥以其共同共有的房产为孔凡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原告广信公司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孔凡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2476.71元,合计人民币242476.71元整;二、被告孔凡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还款损失,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三、由被告黄冬娥、孔涛对被告孔凡旺上述偿还借款、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支付逾期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凡旺、黄冬娥所有的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9元,由被告孔凡旺、黄冬娥、孔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