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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江江与陈娜、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江江,陈娜,高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562号原告:雷江江,男。被告:陈娜,女。被告:高光荣,男。原告雷江江与被告陈娜、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江江、被告陈娜、高光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江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口头约定6%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4月1日,经被告高光荣担保,被告陈娜之夫石某某(已去世)分两次借贷过现金4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6分,借款期限分别为三个月,被告高光荣和石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现借款期限届满,石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陈娜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愿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高光荣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亦愿意清偿借款本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借款人石某某因偿还车贷,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被告高光荣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年4月1日,借款人石某某又因购买车辆保险,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双方亦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被告高光荣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石某某向原告清偿4800元(未出具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陈娜与石某某系夫妻关系,石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农历4月24日)去世。本院认为,石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高光荣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娜与石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约定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被告陈娜对此亦不知情,原告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雷江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扣除已支付的4800元;二、被告陈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雷江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三、被告高光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陈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娜、高光荣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