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罗鹏靓与洪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鹏靓,洪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762号原告:罗鹏靓,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洪伟健,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鹏靓诉被告洪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