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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9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罗鹏靓与洪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鹏靓,洪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762号原告:罗鹏靓,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洪伟健,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鹏靓诉被告洪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