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恒義与李翔、李西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恒義,李翔,李西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048号原告:吕恒義,出租车司机。被告:李翔。被告:李西让。原告吕恒義诉被告李翔、李西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恒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恒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恒義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