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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恒義与李翔、李西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恒義,李翔,李西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048号原告:吕恒義,出租车司机。被告:李翔。被告:李西让。原告吕恒義诉被告李翔、李西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恒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恒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恒義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