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步行街支行与蒋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步行街支行,蒋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步行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聂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佑龙,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步行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