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绍卫与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卫,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947号原告:杨绍卫,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房素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绍卫诉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绍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