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图雅与阿拉坦其其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雅,阿拉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图雅,女,1978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拉坦其其格,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38号图雅申请执行阿拉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拉坦其其格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坦其其格暂无可供财产,现拟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