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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仁云与袁正荣、项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云,袁正荣,项海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355号之二原告:金仁云,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袁正荣,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项海芬,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金仁云与被告袁正荣、项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合计670元,由原告金仁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