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章连与被执行人方青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连,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章连,女,汉族,生于1944年12月14日,住珙县。被执行人方青,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7日,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逐月扣留,执行需要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