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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章连与被执行人方青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连,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章连,女,汉族,生于1944年12月14日,住珙县。被执行人方青,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7日,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逐月扣留,执行需要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