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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朱述建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述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朱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行初字第71号原告朱述建,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永,徐州市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民,区长。委托代理人卢波,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沈春雷,区农工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朱述民,男,1965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女,1963年1月2日,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朱述建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述建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曹国良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