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保清与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清,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716号原告:杨保清。被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清与被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保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保清负担。审判员 赵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