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914065-0。负责人:徐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翠微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8892-6。法定代表人:刘三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保证金,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