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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孟思缘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思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民特2号申请人孟思缘,女,200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监护人雷应香,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申请人孟思缘祖母。申请人孟思缘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思缘称,其母亲王三连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王三连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三连,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申请人孟思缘之母。王三连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孟思缘申请宣告王三连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三连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三连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云水派出所、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云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王三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三连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