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田柱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田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柱超,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西土资处字(2012)第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田柱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63平方米建筑、1616平方米地坪。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处字(2012)第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田柱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63平方米建筑、1616平方米地坪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处字(2012)第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田柱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63平方米建筑、1616平方米地坪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