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霍守杭与钱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守杭,钱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925号原告:霍守杭,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美,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守杭诉被告钱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守杭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守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守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守杭负担。审 判 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