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兰,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育。法定代表人赵丽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房籍,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卫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