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恢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阳惠泽贸易有限公司、代廷兵、袁龙彬、张庆军、古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阳惠泽贸易有限公司,代廷兵,袁龙彬,张庆军,古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德阳惠泽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代廷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袁龙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古学华,女,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阳惠泽贸易有限公司、代廷兵、袁龙彬、张庆军、古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庆军的财产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财产抵偿债务14630000.00元。另查明,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