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鑫与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兰,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张鑫与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兰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王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义务(7525元),申请执行人张鑫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