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申请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货款40000元及利息。现因张某某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