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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申请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货款40000元及利息。现因张某某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