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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玉蓉与黄瑞军、夏小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蓉,黄瑞军,夏小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周玉蓉,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瑞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夏小蓉,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绍明,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周玉蓉与被告黄瑞军、夏小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