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庞金峰与王文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金峰,王文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062号原告:庞金峰,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武,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金峰与被告王文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金峰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