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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戴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338号原告戴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原告戴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2016年9月18日原告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新蕾人民陪审员  陈炯宏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