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叶柏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叶柏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负责人:张岚。被执行人叶柏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叶柏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8449.57元人民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柏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上述查封房屋为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