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于中秋与泉州宏平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溢香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中秋,泉州宏平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溢香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247号原告:于中秋(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泉州宏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晋江市溢香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于中秋诉被告福建泉州宏平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溢香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中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中秋以与晋江市溢香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中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中秋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车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