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贾淑珍与张守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珍,张守杰,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722号原告贾淑珍,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马雪松,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杰。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海军,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淑珍诉被告张守杰、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淑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淑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贾淑珍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