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鲁开副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5刑初66号公诉机关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某某。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某某犯���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查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普某某向他人购买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存放于家中用于打猎,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普某某主动将该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普某某非法持有的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普某某质证无异议的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普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该枪支经鉴定具有致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普某某主动将非法持有的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普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普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洪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娟 来源: